刑民交叉案例的研讨及实务处理
孔佩律师18668995325
前言:经济犯罪与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均存在刑民交叉可能性。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及审判实践,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实务处理方式进行简单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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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分为三种阶段
一、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阶段刑民交叉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刑民交叉
三、执行阶段刑民交叉
一、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阶段出现刑民交叉常见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先刑后民
1、有路可循: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
2、有案可查
典型案例交通肇事罪,经济类案件涉及犯罪的情况。
裁判要旨:案件的部分事实与公安机关立案的经济犯罪嫌疑有牵连,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案件诉讼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3、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二)分别审理
1、有路可循:
从法律事实出发,判断涉案牵连的法律事实是否相互独立,若分属不不同的法律事实,同一主体所实施的两个或以上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则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2、有案可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重庆大鹏实业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03)民二终字第22号
裁判要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予受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之规定作了列举,可以作为我们理解“同一事实”的参考,例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一)借款人为筹集到借款而私刻某单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担保人一栏中盖章的;(二)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但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范围内的;(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虽然非法集资金额包含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但出借人单独起诉不涉嫌犯罪的担保人的;(四)其他与民间借贷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情形。”
3、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规定)
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三)先民后刑
1、有路可循
对确权纠纷、债权纠纷等办案机关可能无法通过侦查手段解决的刑事案件,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刑事案件提供事实依据。这种情况实务中比较罕见。
2、有案可查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存单纠纷——(2004)民二终字第151号
裁判要旨:根据民法通则第106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所属工作人员作出除名处理后,未收缴其工作证件,致使其继续使用该证件并利用原单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存款票证骗取他人存款,其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实体审理才能依法决定。
不能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3、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终结民事或刑事诉讼
1、有路可循
(非民即刑)终结民事:从涉案事实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予以区分,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如经审判认定构不成经济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非刑即民)终结刑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性质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的,应当将全案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终结案件的侦查或审理。
2、有案可查
吉林省乾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通化尊正实业有限公司抚松县大方铁矿探矿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54号
裁判要旨:本案乾源公司于2011年1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尊正公司及尊正大方铁矿存在越界开采的侵权行为。审理期间,乾源公司又基于尊正大方铁矿的同一开采行为向国土部门举报其涉嫌非法采矿。2016年3月30日白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尊正大方铁矿涉嫌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侦查案件指向同一法律事实,案件本身所涉尊正大方铁矿开采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据此,本案应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一审裁定驳回乾源公司的起诉,有事实依据,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3、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五)移送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
1、有路可循
(民事审理中发现与本案无关的新的犯罪)对于与涉案事实存在牵连,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且不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2、有案可查
典型案例民间借贷,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3、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规定)
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