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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司能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吗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19日
劳动合同内容里面很多时候都会出现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以对某个事项进行违约金的约定吗?公司能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吗?
【案例简介】
某公司于几年前开始选送技术骨干参加外部的专项培训。为了保证培训后的员工都能留下,公司和每名参训人员都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了详细的服务期与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参训员工如果违约离职,不仅要返还培训费,还要承担公司到时根据人力成本损失等计算出来的“违约金”。 
刘某就是众多参训人员中的一员。公司为他参加培训支付了9000元,并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但培训结束一年后,刘某就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他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16000余元,以赔偿公司的损失。刘某同意赔偿,但要求公司告诉他,是如何根据具体损失计算出赔偿数额的,否则就不予支付。公司不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却坚持违约金是“当初约定的”,一定要他支付,否则就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无法顺利离职的刘某,很快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这一法条,刘某应赔偿的,是剩下2年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共计6000元。公司的索赔数额明显偏高,仲裁委遂裁决刘某支付合理的违约金,公司立即为刘某办理相关手续。
以前,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许多稀奇古怪的违约金,但主要是约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辞职应支付违约金。目前,这一约定被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确定为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两种类型的违约金。
其一,关于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鉴于此,关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予以追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双方约定了服务期。
3.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
当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二,关于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鉴于此,关于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予以追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2.劳动者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
3.劳动合同在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被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除了以上两种类型的违约金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其他任何类型的违约金。
公司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这仅限于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金和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除这两项外,公司是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