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3月20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先后在当地多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李某安排专人在赌场充当宝官、收赔钱、放码、打缸子、放哨,安排车辆负责接送他人参与赌博。赌博方式通过摇骰子猜单双、“坐点子”等方式进行,每场吸引三、四十余人参赌,抽头渔利累计达30余万元(人民币)。其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在赌场内放码,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在赌场内以“坐点子”的方式与参赌人员对赌,与李某约定五五分成,从中获利1万余元。同年2月1日晚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鲍某家中及附近抓获涉案人员35人。
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退赃1.1万元;被告人李某退赃7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王某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涉案赃款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四、追缴被告人李某、张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
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