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款可以看出:
第一,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根据《民法总则》第179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一项或多项责任。
第二,把直接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限定在所居住小区范围内,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等。
而之前的《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就较为宽泛且稍有重复,因为任何自然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当然也不例外。
而既然单独对业主这一特定人群作一条法律规定,专门用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的规定就显得明确而便捷。
《民法典》规定的合理性
第一、将侵权人限定在所居住小区范围内。
若侵权人不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及其他业主等,而是外来人员或者业主在小区外遭到侵害,那业主就不应且没必要作为“业主”身份,也就不应依据《民法典》第287条,而应作为一般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二、明确规定业主受到上述单位及人员的侵害时,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作此规定就显得尤为便捷。
首先,小区范围内矛盾纠纷的严重程度一般较轻,不严重就意味着经济赔偿较少,甚至只是赔礼道歉等,加上通过诉讼解决时间又比较长,很大一部分人不愿也觉得没必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不解决又违背内心意愿,《民法典》修改了此条规定后,受害人就可以直接据此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担的方式则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其次,作为同一小区的单位或业主,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小区关系,尤其对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接触较为频繁,和谐的关系更有利于双方日常工作交流。
最后,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极大的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更好把司法资源集中在复杂、疑难、影响重大的案件中,提高结案效率。
当然,《民法典》此项规定只是让较小的矛盾纠纷更便捷高效的得到解决,如果业主受到较重侵害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还是需要通过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