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人们与疫情的抗争仍处于此长彼消的僵持状态中,南方连续的大雨暴雨,洪水肆虐,与洪水抗击的压力也提到了议事日程。在这些天灾面前,我们亲眼目睹了我们国家以人为本,举国力救治生命、抗击自然灾害所取得的显著成就,疫情我们控制住了,洪水淹灭不了我们的家园。制度的优越性显然易见,笔者不作评价。
南方近期连续的大暴雨,淹没了庄稼,冲毁了道路,一些内陆城市积水严重,加之山洪,城市街道俨然成了河流,透过报道我们看到,大量快递包裹、超市商场货物漂流在城市大街小巷,其中不乏贵重物品,如金戒指、金项链等。我们也看到有些市民在急速流动的洪水捡捞物品。也有人称之为“流动的超市”。针对这些在水中漂流的物品及捡捞者行为,可能涉及到刑法上的问题。
无主物与有主物
无主物是有主物的对称,是指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一般包括未曾归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抛弃的物、所有人不明的物等。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有主物。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总则,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我们国家,无主物的范围极其有限,所有人抛弃的物可能是主要无主物,山上跑的、水里游的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不能说山中跑的野兔是无主物,可随意捕捉。
如前提到的因洪水,被冲散的快递包裹及超市商场货物是有主物,只不这些物品脱离了权利人的占有,即权利人不再占有这些物品。
路人捡捞这些物品行为的法律评价
路人捡捞这些物品的行为并不违法,这些物品因天灾而脱离了权利人的占有,路人捡捞后,就建立起了新占有关系,而不是所有关系,从道德层面上来说,路人应将捡捞的物品物归原主,当无法知道物的权利人是谁时,应该交由国家相关部门处理,而不是据为已有。
对于一些易变质、不易保存的小宗、价值低廉物品,捡捞人消费掉的,即使权利人主张权利,恐怕也不会涉及到刑法问题。而对于一些大宗及价值高的物品,如金戒指、金项链及其他贵重物品,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提出归还的情况下,如果捡捞人拒不归还或从物理上消费掉或卖掉,可能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包括对脱离占有物的侵占和对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侵占,本案仅涉及到前者,即侵占脱离占有物的情形,因此,笔者不对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侵占作评价。
侵占罪是改变占有关系的犯罪,即将基于合法原因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本案中,因自然灾害导致他人的物品被洪水冲走,被冲走的物品,如前所述,仍属于有主物,但脱离了权利人的占有,即权利人不再占有该物,捡捞人通过从洪水中的捞取行为,取得了这些物的合法占有权,建立起了新占有关系,而不是所有关系。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视为权利人对这些物品的抛弃,抛弃是单方法律行为,产生所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些物自然也就成了无主物,捡捞人因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捡捞人就应当归还物品,如果拒不归还,就是侵占罪中的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行为,即捡捞人将占有变为所有,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侵占罪。
应注意,构成侵占罪还要求数额较大,一般认为5000元是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要求,同时,本罪是纯自诉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五个自诉案件中,只有侵占罪是纯自诉案件,其他四个存在自诉转公诉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此处的告诉要求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结语:其实,只要我们用心发现,生活中处处都是刑法故事,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因此,当其他部门法面对问题不能时,这样的行为就会进入刑法的视野。身边的刑法,为您讲述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身边的刑法故事。敬请讨论、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