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施暴者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4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22日生育儿子林某涛,于2013年4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二、经双方协商,婚后育有一儿子:林某涛,由男方抚养,抚养费是男方支付日常开支,如果有其他大额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突发或者重大疾病、教育贷。择校费、保险费。18岁后大学费用、出国教育费用等),由双方协商。。。” 
        2018年7月2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本案开庭审理前,林某涛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在被告陪同下来到法院,本院征求林装涛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开庭审理后,林某涛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在原告的陪同下来到法院,本院再次征求其意见,其强烈表示要和母票共同生话:2018年9月7日上午,本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安排心理辅导师给林某涛做个体沙盘游戏治疗和评估,同时通知了原、被告双方到庭,原、被告在法庭外等待期间,突然由语言冲突引发双方(家属)打斗,林某标一方将吴某儿一方家属打伤,当事人报110和120.伤者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林某标当日被警方带走处理,当日,林某涛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于当日作出(2018)粤0111民保令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林某标对申请人林某涛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林某标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在(2018)粤0111民初9475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林某涛由吴某儿携带抚养。
法院裁判要旨: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考虑。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第一,林某涛愿随原告吴某儿生活,原告吴某儿亦有抚养能力。第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林某标于2018年9月7日上午对原告一方进行殴打造成原告的亲属受伤,令在场的林某涛亦感恐惧。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认定林某涛由原告携带抚养。 
        宣判后,被告林某标不服,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12月25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林某涛的父母亲对于林某涛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因此本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征询林某涛本人的意见。引入“沙盘疗法”,科学评估孩子的心理表现,舒缓孩子情绪。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存在未成年子女不敢表达意见、意见表达不稳定等情况,为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我们尝试在家事审判中引入“沙盘疗法”,通过现代心理技术,为家事纠纷的科学化解提供专业支持,用科学的方法计估夫妻、亲子关系,实现子女及家庭各成员利益保护最大化,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因双方的孩子林某涛关于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意见前后发生了变化,本院为了更好地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在本案中引入“沙盘疗法”。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心理医院出具的《心理评估档案》显示,孩子展现了对父亲及奶奶权威的恐惧。在提及法院及外界的保护时,孩子寄予厚望,强烈希望得到护。远离父亲的暴力恐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林某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其法定代理人吴某儿可以代其申请人身保护令。 
        借助社会力量,共享工作子台和数据资源,加强家事纠纷解决多元化建设。案中,因为林某涛的意见前后不稳定,本院理引入“涉盘疗法”。科学评估孩子的心理表现,舒缓孩子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