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存预售款。
根据《办法》,商品房预售款包括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市内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专用账户,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
按项目进度确立预售款留存额度
《办法》明确,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优先保障项目竣工,当商品房预售款进账额达到各阶段留存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将超出部分转出监管账户。
具体来看,各个阶段的留存额度包括: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度至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0%;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至配套安装工程(基本水电工程)完成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5%;项目完成配套安装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可以提取剩余商品房预售款并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根据《办法》,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销售总额=该预售证项目经明码标价监制的预售房屋均价×该预售证项目的总建筑面积×90%。
预售款留存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分值挂钩
与此同时,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留存额度还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挂钩。
信用分值120分及以上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80%留存;信用分值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90%留存;信用分值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留存;信用分值80分及以上至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10%留存;信用分值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20%留存。
不过,根据《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现金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
项目被调查期间预售款暂停拨付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向区交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区交易管理机构受理用款申请后,经过审查资料和现场查看后方能批准使用。
另外,根据《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预售项目被责令停工;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调查;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预售项目发生严重的信访投诉,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预售项目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情况,被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的,调查期间,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款,并启动应急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账户内预售款的监督使用。
《办法》将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