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流金岁月》:蒋爸爸的债务蒋南孙和妈妈需要承担吗?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6日

热播剧《流金岁月》讲述了一对挚友蒋南孙、朱锁锁面临亲情、爱情、事业、婚姻种种考验,互相扶持、患难与共,最终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流金岁月。
   剧中,刘诗诗饰演的蒋南孙曾是个含着“金汤匙”出生、不知人间疾苦的富家女,住在上海复兴路的老洋房里,过着锦衣玉食的生活。然而,在她大学毕业那年,爸爸因炒股失败欠下巨额债务,资不抵债,跳楼自杀。蒋家遭遇洋房变卖、寄人篱下、家破人亡的残酷境地。其父跳楼自杀后,仍有债主不断地上门讨债,依照我国民法典,蒋家又该如何应对?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释疑。 

   场景一:蒋爸爸炒股失败、血本无归,欠下巨额债务,最终跳楼自杀。蒋爸爸死后,债主不断上门讨债,而且大多数债主表示当时出于信任并没有签下“借条”。这样的“借贷关系”,根据民法典该如何认定? 
   我国民法典第十二章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而言,借贷关系需要依据借条、收据、欠条、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在不存在债权凭证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可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相互补强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多个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无矛盾的证据链条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院一般会对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剧中,由于上门讨债的债主与蒋爸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存在一定难度。
法官建议 
   为了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减少矛盾纠纷,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留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场景二:借条上并没有蒋妈妈的签字,且蒋妈妈一直反对蒋爸爸炒股,对其举债炒股的情况也并不知情。蒋爸爸因炒股欠下的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是指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家庭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一般而言,如果未举债配偶一方已经基于该债务受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指出,在夫妻一方对外投资经营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的风险巨大,如果只有较少受益而负担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三是未举债配偶一方基于该债务的受益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明确拒绝等情况。 
   剧中,蒋爸爸炒股以来,血本无归,收益浅薄,炒股的钱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能性较低。根据剧中情节,法院应该会要求债权人进一步补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法官建议 
   出借人在出借之前最好核实借款用途,对于有配偶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此外,夫妻之间要相互忠诚,一方对外借款最好征得另一半的同意。 

   场景三:蒋爸爸去世后,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家中房产变卖后的收益也基本用于蒋爸爸生前的债务清偿。民法典如何规定继承人债务清偿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该条是关于限定继承原则的规定,是公平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因此,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当然,对于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实践中,一般认为,死者生前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迫使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欠下的债务,该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应以自己固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剧中,蒋南孙应当承担的债务或债务份额应当以继承开始时遗产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根据剧情分析,蒋爸爸在世时没有工作,主要靠蒋奶奶的积蓄和炒股收益度日,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其生前债务。蒋南孙出于对家人的保护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并以个人名义与债务人签订“借条”的行为,属于意思自治,法律不予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