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每天我们都在和他人签订合同,在买早餐的时候,在借自行车的时候,在租用或者购买房屋的时候,在承包工程的时候……但是,你知道你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吗?下面介绍一个购买房屋的案例。
案例:
2016年4月25日,天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一份,由被告李某(乙方)认购天公司(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西沣路以西《紫杉庄园》项目商品房。2016年8月3日,西安市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涉案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销售手续,涉嫌无证销售,遂于同年8月9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天公司停止一切销售行为及和房屋销售相关的广告宣传活动;立即进行企业经营整改,并对违规销售的房屋逐一清退;尽快办理相关建审手续。之后,天公司仍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8年2月12日,天公司以涉案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被告李某起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本案争议焦点应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的性质。如涉案合同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涉案合同非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反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名称、住所、房屋的基本情况、单价、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未对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项目予以约定,现原告认为在签订合同当时已经告知被告,被告在庭审中亦认可该合同系事实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天公司在本案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