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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1岁女孩索“分手费”获刑十年!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5日

快消费时代,爱情也是来去匆匆。然而,双方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否合理?今天,一起来看相关案件——21岁女孩索要“分手费”获刑十年。
案情介绍
5月7日15时许,21岁女孩郭某因不满王某与其分手,伙同胡某、邵某、程某、关某到王某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租房内,向王某索要“分手费”。
王某拒绝后,郭某与程某等人对王某拳打脚踢,强行劫取王某9500元、苹果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00元。经法医鉴定,王某鼻部损伤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郭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但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认定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郭某退赔王某人民币九千五百元。
  宣判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没有抢劫王某,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查,结合王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涉案人员关某等人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在此之前无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郭某伙同他人以预谋实施抢劫他人财物为目的,非法进入王某住所,在索要“分手费”遭到拒绝后,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抢劫犯罪事实。
据此,法院认定郭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法院根据郭某抢劫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郭某的刑罚并无不当。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说法
恋爱自由,所谓“分手费”并无法律依据,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如对方自愿给付,法律不会多加干涉,但如案中郭某强取豪夺的行为,不但违法甚至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需要行为人对此付出代价、承担相应责任。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法律规定,“入户抢劫”是抢劫罪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之一,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