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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5年8月起,被告人谭某、罗某、赵某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在重庆市南岸区“浪高凯越”B座20-B1租赁房屋登记成立了重庆胜太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并由谭某担任公司总监,赵某和罗某各带领一组业务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招揽股民。谭某在网上购买了大量电话号码,交给业务员随机拨打电话给股民,公司提供话术单给业务员,宣称公司有内幕消息,有操盘部、分析部及市场部,可以拉升股票,骗取股民信任。随后由谭某提供股票给罗某、赵某,并由二人传达给业务员,再由业务员通知股民,如果股民盈利,该公司即要求股民将盈利的一部分打入公司指定的罗某、边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中。三被告人以上述方式于2015年11月17日获得陈某1400元;于2015年11月13日获得杨某124800元。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2、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3、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4、对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话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5、对三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12.6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法官说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罗某、赵某未经证监会许可擅自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获利金额1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诚然,三被告人有虚构“公司有内幕消息,有操盘部、分析部及市场部,可以拉升股票”等虚假信息骗取股民信任的行为,但该欺骗行为与其最终获利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人最终能获利,是因为股民购买了其推荐的股票从而盈利,股民自愿分出部分红利给三被告人。股民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受到侵害,故不构成诈骗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开展的业务,三被告人未经证监会的批准擅自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业的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因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为20余万元,因缺乏相关证人的证言、银行转帐记录等予以佐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本院不予认定。本院仅认定有证人证实的其中两笔非法获利,金额为12.62万元。
本案是有共谋、有组织、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为犯罪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谭某在出资和分赃中占有高于罗某、赵某的份额,故量刑时区别量刑。归案后,被告人谭某、罗某、赵某对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三被告人认罪悔罪并退出赃款,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世上本无捷径可走,走的人多了也就……还是不存在捷径!想挣钱的骗子有很多,别不小心就当了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