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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违约金吗?违约金多少是有效的?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9日

民间借贷中,通常会约定一定的利息,我们都知道法律规定的年利率为不超过24%。而现在,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人们越来越知道怎么规避风险,一些人会同时在借条中约定逾期支付的违约金,那么,这种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可以随意约定违约金吗?让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了解。
一、案情回顾
原告邹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6日逾期之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原告与被告系继兄妹关系,原告现在浙江省杭州市经营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动车销售。2018年6月14日,原告到琼海市同被告一起到博鳌被告朋友家过节时,被告以从事房屋中介服务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当天下午16时2分,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账号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30000元。2018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时,由原告出具《借条》,记明:“今有林某向邹某借到人民币伍万零千零佰零拾元整。小写50000.00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8年9月6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伍仟圆整。双方约定本纠纷由琼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向被告催还未果。为此,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邹某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自2019年3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贷款利率4.75%计付利息给原告;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分析说法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逾期还款利息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原、被告借款时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仅约定了逾期违约金为5000元,现原告主张违约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及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率或者违约金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按原告借款50000元、年利率24%计算,每月利息为1000元,原告主张违约金5000元,从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3月7日,共计5个月,应为利息5000元,现原告主张逾期违约金,同时主张从逾期之日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贷款的利率为4.75%,故该期间的利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2019年3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贷款的利率4.75%计算。
综上所述,被告依法应偿还给原告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自2019年3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至三年期贷款利率4.75%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主张的自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期间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