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和物业的矛盾十分普遍,小编就常常接到与物业纠纷问题的咨询电话,生活中,小编也曾目睹过业主集体游行(有的甚至拦截马路)、示威进行维权的,可见双方之间的矛盾有多大了!而且更重要的是,业主常常不知道该去哪里维权,这才导致采用这种极端的方式。今天,小编来介绍一下业主维权的几种途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要说一下业主不合理的维权方式,大家要进行了解,以防最终不但维护不了自身权益,还使自己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
一、这些方式不可取!
1、“非暴力的不合作或对抗手段”。这类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包括:自制并张贴标语、横幅揭露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劣迹”;拒交物业管理费用;静坐、集会、游行示威;阻碍开发商售楼和施工;自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等等。
沃华律师提醒您:这种途径是不可取的,一个不小心就会超越法律的那条“三八线”!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业主们的上述行为鲜有依法进行,大多数会因为情绪激动演变成妨碍甚至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个别人还会受到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结果得不偿失,与其合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2、暴力手段。这种行为更不可取,而且往往会与上一种行为结伴出现。当出现交涉不成的情形时,业主们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间常常爆发肢体冲突,甚至是大规模的殴斗,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最原始也是最无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却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屡屡出现,非常令人遗憾。
沃华律师提醒您:法律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权利,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业主维权要这样做!
(一)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三)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物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