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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居分手的财产怎么分?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7日

人们的恋爱观念越来越开明,许多恋人未婚同居,但没有法律婚姻的保护,双方一旦分手,该如何分割同居财产?
一、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1999年开始同居(男方庭审中否认同居关系),直至女方起诉之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如下:女方名下房产一套、机动车一辆;男方名下房产十套,机动车八辆;男方与其母亲及妹妹作为股东共成立了四家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所购置上述财产的收入来源于公司经营。2015年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同时分割二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并最终判定女方名下房产仍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十处房产中的三处归女方所有,剩余七套归男方所有;女方名下机动车仍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八辆机动车中的两辆归女方所有,剩余六辆归男方所有;关于男方在四家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因均涉及到公司中其他股东及其他权益人的利益,不予在本案中处理。

三、裁判理由
  根据庭审质证的各项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二人长期共同生活,对外交往和社会生活足以使他人相信二人存在夫妻关系,因二人未登记结婚,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双方存在同居事实,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分割,并应结合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分配。由于双方所购置上述财产的收入来源于公司经营,男方基于其专业水平能力及职务优势,在公司经营方面的贡献确远大于女方,但综合考虑女方在家庭方面的贡献,以原告占有少部分共同财产为宜,故作如上判决。
  
四、案例解析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同居析产处理的财产性质首先应当是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投资行为,或共同购置财产行为。2、双方购置的财产仍然存续,可以分割。如果属于任何一方个人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赠与、继承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不属于共同财产,归其本人所有。
故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对于同居后的财产归属,一般情况下是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据此,也可以发现法律虽然不保护同居关系,但其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共有关系。但在同居关系下,一方也需要承担证明另一方名下的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责任。所以,只要掌握可以证明对争议财产有过出资等可以证明共有人身份的证据,即使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可以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同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往往不具有稳定性,且无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故同居关系结束时,极易产生关于同居析产纠纷。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同居双方可在适当时签订关于同居财产的协议,该协议不仅能够避免争议,也可以在未来双方结婚登记后,作为婚前财产协议。签订财产协议既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可以防止未来分手时因财产发生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