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合伙买房时一人擅自退伙怎么办?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7日
人们对房子是有一种执念的,大多数人都想要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然而房价高昂,很少有人在年轻的时候就能有足够的钱去买一套房子,于是一些人会选择合伙买房,但是,合伙人中一人擅自退伙怎么办?通过一个案例学习一下!
一、案情介绍
张、王、李、赵四个同事合伙购买了一套房屋,协议约定由小张代表四人与银行签订了《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合同签订后,四人开始按月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后小赵在未经其他三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出共同合伙购房并拒绝支付购房贷款本息。其他三人为了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不得不共同替小赵垫付了房屋贷款本息30万元。
张、王、李三人以小赵未按共同购房协议支付其个人应当承担的购房按揭贷款本息为由,将小赵诉至法院,购房贷款本息30万元。小赵辩称,自己退出合伙购房之后,就没有必要再支付购房款,不同意支付其他人垫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分析说法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即是说,张、王、李、赵四人合伙贷款买房,四人系房屋共有人,在对外关系上,四人应承担连带债务,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债务;而在内部关系中,四人应按照份额承担债务。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为四人按份共有,根据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四人系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并按份承担了房屋的首付款项。现张、王、李三人支付了涉案房屋贷款本息,其要求小赵返还垫付贷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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