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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你早餐吃油条吗?那一定要注意这些了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9日

你早餐会吃些什么?一根油条、一杯豆浆的搭配应该不少见吧。但是,你知道吗,这根油条也许并不普通,也许它背后隐藏着一段不为人知晓的故事……
一、案情回顾
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在方城县城北环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经营“刘记胡辣汤”店(工商营业执照为冉冉胡辣汤),主要生产油条、胡辣汤等食品销售给人们食用,其在生产油条时添加使用“蓬松剂”。2014年5月2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某处提取的油条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660mg/kg。而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
二、分析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660mg/kg,超过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禁止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俗话说“病从口入”,在吃食上,大家可一定要注意了!食品安全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