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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美容医院纠纷你了解多少?法院判决令人深思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7日

社会发展越来越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医疗美容行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美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医疗美容机构的依法执业问题也成为我国医疗纠纷领域的焦点问题。
案例
某整容医院官方网站宣传称:自从奥美定危害被曝光之后,国家陆续出台政策,官方指定了医院对奥美定受害者进行补救。甲整容医院便是官方指定清奥中心,已成为奥美定修复再生医学材料的研究中心与临床示范基地。经过近九十年的不断摸索和临床钻研,奥美定残留物取出率达99%以上。
看到该宣传后,李女士前往甲整容医院要求将5年前注射填充面部的奥美定材料取出。甲整容医院经检查,当日为李女士施行手术。术后李女士面部仍然残留大量奥美定,李女士认为甲整容医院存在编织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李女士陷入错误认识而接受整形手术,遂将甲整容医院诉至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要求整容医院返还整形费用并承担整形费用三倍的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甲整容医院的宣传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甲整容医院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李女士要求甲整容医院返还整形费用及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甲整容医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判决医方承担三倍赔偿法律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别法,其适用范围应限于“生活消费”的目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经二审法院释明,李女士表示坚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原判,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l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l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2、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另外,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明确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适用范围。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在处理美容医疗纠纷时应当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适用于医疗美容纠纷,而是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有关法条。错误的适用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得不到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