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小编今天对此进行简单介绍。
一、甲五岁,在幼儿园和同学乙(五岁)玩耍时被对方打伤,幼儿园和乙的家长相互推诿,那么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编者答:首先甲、乙均五岁,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由于乙打了甲,乙存在过错,乙的监护人是需要承担与乙过错相应的责任。
二、小明六岁,在一次老师带领玩游戏的过程中摔倒,造成伤害,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编者答:小明六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学校承担责任以后,可以根据老师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老师的过错向其追偿,要求其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三、甲13岁,因为在一次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和校外的人(乙)产生口角,被乙打伤,手臂骨折。甲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编者答:甲13岁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伤是由校外人乙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应由侵权人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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