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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双份赔偿?
作者:王丽侠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8日

近日,有人向小编咨询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通事故对方机动车负全部责任;因上班途中对方全责,构成工伤。这种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案件,产生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赔偿处理。
一、概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种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案件,产生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赔偿处理。两个法律关系会产生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保险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
二、双重赔偿,扣除医疗费
因存在相同性质或者重合的项目,各地法院在确定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的赔偿项目时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三种:重合项目全部扣除的处理方式、医疗费重合扣除的处理方式和双重赔偿的处理方式。小编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双重赔偿,扣除医疗费”(即医疗费重合扣除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将重复的医疗费扣除即可。
三、两种请求权各自的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失费。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的保险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工伤保险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