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借钱容易还钱难。借钱的时候好说歹说,钱借到手后人却失踪了。这个时候人们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事实上,这个时候更应该冷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法官会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司法鉴定加以证据补强。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应当如何认定原告所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呢?是否需要用司法鉴定来加以证据补强?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会更加慎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都下落不明,然后法院最终作出缺席判决了结案件。此处应当注意一点,那就是原告起诉的时候,原则上就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能通知被告的法院应当尽量地通知被告。目前,送达问题比较严峻,但是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前来应诉。在穷尽各种法律手段仍确实无法找到被告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法官会尽量避免缺席判决。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原告原本能够找到被告而故意向法院说被告下落不明,从而达到其让被告不能行使相应诉讼权利的目的。之前在许多此类案例当中,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之后,被告自行找到法官,说原告明知其住所而拒不提供,并且不告诉自己其已起诉的事实,导致自己在缺席判决中败诉。缺席判决在客观上剥夺了被告的抗辩权,因此原告应当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首先根据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司法鉴定加以证据补强。对于确实需要司法鉴定加以补强的,决不仅凭原告所提供的一张借条就支持其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
1.欠条所反映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一定是民间借贷关系。案件中虽然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但综合案情及生活常理,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的总债务数额,在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之后,原告已无权再行主张。另外,根据后协议优于先协议的原则,在前后协议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后协议为准。
2.欠条存有瑕疵且无合理解释的,不应据此认定借款事实。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提供欠条证据,因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诸多不符合正常书写规范和生活常理之处,存在明显证据瑕疵,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合理怀疑,且举证方没有做出合理解释的,认为该欠条并不具备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效力,起诉借款人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3.欠条并未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根据证据情况进行认定。欠条以一定的基础合同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凭证,对基于同一基础合同关系而产生,欠条并未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根据证据情况进行认定。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依据出具欠条时该债权是否处于应予清结状态,进而推定出具欠条当时双方对该债权是否已予以确认、变更或消灭。由此,也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4.欠据是否具有债权凭证的证明效力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当事人出具的欠据是否具有债权凭证的证明效力需要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六合彩”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欠条”形式对赌债确认为欠款的,应坚持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高度统一的认定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不予认定。当事人据此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适当进行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