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河北保定李庆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法学论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

作者:李庆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法释〔20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
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时间:2011-2-13 17:23:43 点击:685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 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李庆律师

地区:河北-保定

电话:13520089695

0312-13520089695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175634170@qq.com

执业机构: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82255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3期B座50层

积分:31613奖章:1点击量:382214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