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欢迎您来到河北保定李庆律师网上法律咨询室。www.110.com 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法学论文

两高关于累犯的批复

作者:李庆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20-1-17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规来源】检察日报2020年1月20日第03版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此复。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李庆律师

地区:河北-保定

电话:13520089695

0312-13520089695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175634170@qq.com

执业机构: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82255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3期B座50层

积分:31613奖章:1点击量:382100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