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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建设工程款如何结算

作者:李庆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是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甲公司(发包人)与乙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60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工程完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甲公司为能提交证据证明在60日内提出异议,但是此后甲公司委托第三方对部分工程进行审核,对方确认该部分工程造价,对其余工程造价虽经协商,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乙公司的请求应否支持?

答:不能。
1、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如果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但是本案的情况可以按合同约定以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吗?不能,因为在后续甲公司委托第三方对部分工程款进行审核后,乙公司又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对其余工程造价未达成一致意见,该行为可以视作是对《施工合同》中“视同认可”的变更,即双方同意按照最新的协商结果确定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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