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助人为乐不幸摔倒遭车碾轧而亡,法院倾情调解弘扬乐善好施风尚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30日
这起案件说起来令人唏嘘,一位71旬的好心老人,在为同村好友义务帮工时,不幸被牛车碾轧而亡,之后在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情况下,死者的家属将事主一家告上了法庭,最终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事主一家对死者亲属作了赔偿,弘扬了乐善好施的社会好风尚。
原告孔彩霞等三人与被告孔善洲等三人均系同村村民,又是平时要好的朋友。2010年11月1日,家住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某屯的孔善洲从自家承包田里用牛车往家中拉水稻,当行经一坑洼地段时,牛车突然扣翻,平时一直关系很好的老邻居吕正义老人正好路经此地,吕正义是孔彩霞的丈夫,他是一个热心人,他一边帮孔善洲把车重新装好,一边对孔善洲说“我家的活也忙得差不多了,明天我来帮你家来拉水稻吧。”孔善洲连连道谢。第二天下午,吕正义老人如约赶着自家的牛车来到孔善洲家承包的田地里无偿为他家拉起了水稻。“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就在当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当吕正义为孔善洲家拉第二趟水稻时,不幸的事在昨天孔善洲翻车的同一个路段再次发生了。吕正义老人不慎摔倒在牛车前,牛车顺势将吕正义老人碾轧死亡。
人命关天!吕正义的儿子吕洪伟及时向庄河市公安局青堆派出所报案。庄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当晚18时50分和次日8时30分分别对被告孔善洲和原告吕洪伟作了询问笔录。好端端的一个人,就这么走了,孔彩霞一家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作为事主孔善洲心里也有说不出的滋味:就为了拉几趟水稻,就让人家搭上了一条命,他心里也不好过。之后,就吕正义死亡赔偿问题,虽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死者吕正义老人的妻子孔彩霞和两个成年儿子以原告的名义,将被告孔善洲同住的妻子及一个成年儿子起诉到庄河市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系同住的成年家庭成员,死者吕正义对三被告家庭系无偿帮工行为,故三被告应对死者吕正义在帮工过程中造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127,853元。
庄河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三被告辩称,死者吕正义的死亡纯属意外,其生前与三被告之间不是义务帮工关系,而是互相换工的关系。三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三被告同意对三原告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庄河市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吕正义死亡殡葬证、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庄河市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进行了当庭对质和认真审查,确认死者与三被告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的事实,并认为,死者吕正义在事故发生当天,出于助人为乐的目的为三被告义务帮工,这种乐善好施的良好道德风尚应得到全社会的充分肯定和弘扬。死者吕正义在义务帮工过程中不幸被车碾轧死亡,对该事故的发生吕正义无明显过错,故三被告应对吕正义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院对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三被告孔善洲等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内共同赔偿原告孔彩霞等三原告经济损失126,633元。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孔善洲等三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市法院民一庭的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庭中和庭后单独或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发,对他们进行了面对面、背靠背的情、理、法的疏导,引导他们换位思考,正确认识到本案涉及的不仅仅是法理,更重要的还有多年累积起来的情和义,从而加强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灵沟通和赔偿额度的接受力。“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双方当事人最终被法官的执着和真诚所感动。近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上诉人孔善洲等三被告自本调解书生效后赔偿被上诉人孔彩霞等三原告人民币8万元。三被告当庭交付给三原告人民币4万元,剩余4万元于2011年年底前付清。双方当事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上诉人负担。至此,一起因帮工引发的赔偿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讲法:据一审和二审的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侵权人应予赔偿;当事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三原告的亲属吕正义在为被告孔善洲家庭进行义务帮工时死亡,被告孔善洲等虽不是导致吕正义老人死亡的直接侵害人,但作为受益人对帮工人的死亡负有法定赔偿义务,故三被告应对吕正义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出发,对此案的判决和调解,有利于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形成互帮互助的氛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弘扬乐善好施的良好道德风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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