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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遇车祸儿子早逝 诉前夫给付赔款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10日

胡女士的儿子毕某因车祸去世,前夫毕某某获得赔偿款后并未给付胡女士,胡女士将前夫及其现任妻子杨某诉至法院,近日大兴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原告胡女士诉称, 2012年2月6日,原告儿子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二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与事故肇事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由此二人共同取得交通事故赔偿款220000元。原告系毕某之母,且尽了抚养义务,因此应分得相应的赔偿款,但被告不予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事故赔偿款11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晚上,就已经通知原告,可原告没有来参与事故处理。被告与肇事方协商解决,取得赔偿款220000元。由于离婚后原告没有尽到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所以原告现在要求分割赔偿款缺乏法律依据。但鉴于原告是毕某的生母,被告同意给付10000元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自侵权人取得了赔偿款共计220000元。此赔偿款既没有明确毕某某、胡某、杨某每人应得的数额,也未明确每一项赔偿项目的具体的数额。法院认为,该220000元赔偿款包括两部分:其一是毕某的近亲属等人为办理丧事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二是对包括毕某的亲生父母以及与毕某建立短暂继母继子关系的杨某因毕某的早逝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精神创伤的抚恤。本案中,丧葬费、医疗费之和为28525.5元。毕某某与杨某为办理毕某的丧葬事宜,必然支付交通费等,且会遭受误工损失等,法院酌定为10000元。考虑到胡某与毕某某离婚后,毕某随其父生活的时间较长,毕某某对毕某的成长付出了较多的心血,但杨某与毕某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故法院综合本案的案情酌情确定原告应自被告处获得的赔偿数额。现毕某某与杨某没有合法依据,拒不给付胡某应取得的毕某的赔偿款,且造成胡某损失,故被告应当将取得的该利益返还原告,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大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毕某某、杨某给付原告胡某毕某的赔偿款七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