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数“砖头”?数“人头”? ——上海奉贤“宅基法庭”辨法析理既办案又普法(2014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头条)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7日
“法院要在我们村开‘宅基法庭’了,大家一起去看看噢!”4月22日下午,一个春暖花开的日子,坐落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的白沙村显得格外热闹。
这是一起分家析产案。原告李敏与被告吴林华于2008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养,致夫妻关系不和。2012年12月,吴家的房屋遇政策需要拆迁,吴家老少三代可分得安置房4套。2013年年底,李敏与吴林华经判决离婚。
“离婚诉讼中,李敏曾提出对宅基房屋的利益要求,但因涉及夫妻之外其他人的权益,法院当时判决其另行主张。”此案主审法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新城法庭法官陈蓓告诉记者,“所以这次李敏是来请求分割四套安置房的。”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陈蓓做了大量的案头工作,对整个案件来龙去脉和涉及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
在村委会的庭院里,三张桌子加几条板凳组成了一个简易的“宅基法庭”。13点30分,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与律师依次落座。庭下,近百名村民围坐一起,其中有50名佩戴袖章的“宅基老娘舅”。这些“老娘舅”是奉贤区在各乡镇的老党员、老干部、退休教师、退休法律工作者中选拔出来的社会贤达,法院给他们培训,请他们听庭,也让他们参与调解。
“现在开庭!”随着陈蓓法官敲响法槌,原本叽叽喳喳的现场顿时鸦雀无声。
根据起诉书和答辩意见,陈蓓首先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自己是涉案宅基地房屋的被拆迁人,所以要求分配安置房;被告认为安置面积是按建筑面积而非安置人口计算,是数“砖头”不是数“人头”。原告既不是被拆迁房屋的立基人,动迁时她的户口也已经迁出,所以不享有动迁安置的任何权利。
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双方情绪都十分激动。
李敏坚持认为:“对这4套安置房屋有共同共有的权利。”
争执中吴林华一度情绪失控,话语中夹杂着对原告的侮辱。陈蓓及时给予严厉警告。
接下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组织调解。休庭十五分钟期间,陈蓓邀请“宅基老娘舅”李卫东、张卫华、李吉琴等一起做双方工作。
“李敏毕竟与你夫妻一场,多少总要给她一些。”
“这个房子是你前夫五岁时他父母建造的。现在的动迁补偿又是数‘砖头’而非数‘人头’,在法律上你是不能享有动迁份额的。”
然而吴林华并不让步,调解没能成功。
休庭结束,陈蓓继续主持开庭。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李敏并不享有宅基房屋动迁补偿利益,但享有部分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奖励费等。
“全体起立!”
“被告吴林华、吴嘉庚、王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敏人民币3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陈蓓再次敲响手中的法槌。
记者发现,整个庭审足足开了一个半小时,没有人中途退场,也没有喧哗声,庭审秩序很好。
“我们比听领导作报告还认真!”一位村民笑着对记者说。
“法院这样判决,合情合理。动迁数‘砖头’,没李敏的份,但确实应当给她一些补偿款,毕竟人家曾做过你吴家5年的媳妇嘛!”
判决之后,村民们议论着、商量着,并不急于离去。他们中间也有几家有类似的情况,这次旁听,让他们有了参照。家里的矛盾怎么处理?他们心里已经有了些底。
(本文原、被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