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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汤包馆老鸭粉丝汤内掺罂粟壳 店主获刑1年6个月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04日
 老鸭粉丝汤本是一道深受欢迎的特色美食,然而,为了让汤口感更鲜美,一汤包馆老板在利益驱使下,竟在自家老鸭粉丝汤内添加罂粟壳后给顾客食用,一天售出近百碗。日前,上海三中院二审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该店老板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回放】
    陶某是某汤包馆老鸭粉丝汤店的店主,主要经营小笼包、烧卖、馄饨、老鸭粉丝汤、面条等食品。
在无证经营店铺期间,陶某多次在老鸭粉丝汤的汤料熬制过程中加入罂粟壳、在熬制面卤时掺入罂粟壳并将熬制好的面卤加入面汤,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51021日,陶某在该店铺内被前来检查的派出所民警抓获。店内用于加工、销售的面卤、面汤及老鸭粉丝汤一并被查获。随后,民警在陶某暂住居所内查获熬制的面卤及底料。经鉴定,自制面卤、面汤和老鸭粉丝汤中均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有毒、有害成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陶某在食品的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陶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二审中,在检察机关的讯问下,陶某供述其经营的店铺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卫生许可证,为了让面条和老鸭粉丝汤的味道更加鲜美,于是购买了若干罂粟壳,并在熬制面卤和老鸭粉丝汤的过程中加入罂粟壳。
陶某称有位老乡曾提醒自己,加入罂粟壳是违法行为。但出于侥幸心理,他并没有听从老乡的劝告。店铺面条和老鸭粉丝汤每碗价格为5-6元钱,面条和粉丝汤加起来一天内能卖出近百碗。
陶某诉称,自己放的罂粟壳含量不多,且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论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在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检察员的评判意见及上诉人的最后陈述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陶某在食品的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判鉴于上诉人陶某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在熬制面卤和老鸭粉丝汤时加入带有罂粟壳的原植物,已经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现上诉人再要求从轻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陶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陶某作出的判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当庭作出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中院 牛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