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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报复伤人毁财物,双方获刑又赔钱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0日
近日,灵川法院并案审理判决两件关联性互相报复案件,以寻衅滋事,一审分别判处两案9名被告13年不等有期徒刑,调解9名被告共赔偿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8.5万元。
20157月,被告人秦某林、唐某忠、周某祥、李某桂等人在秦某林家中聚餐,席间谈论到大埠村人砍伤朋友朱某强,以及大埠村人在大圩镇东岸桥头代销店摆放游戏机盈利等事宜,周某祥提出为朱某强报仇。2015720日晚21时许,秦某林、唐某忠、周某祥、李某桂、罗某茂五人遂持砍刀、钢管等械具,骑车至位于大圩镇东岸桥头由刘某英经营的代销店。到场后,五人并未发现砍伤朱某强之人,罗某茂、李某桂等人随即开始打砸店内摆放的游戏机。原本在此玩耍的白某明(系另案白某弟之子)、白某靖、李某杰见状逃离,五被告人遂持械追砍二人,造成白X明腰椎椎骨骨折、右尺骨骨折及全身多处皮肤组织损伤等多处受伤。经鉴定,白X明三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2015720日晚,被告人白某弟(系前案白某明之父)得知其子白某明在大圩镇东岸桥头被罗某茂、唐某忠等人砍伤后,纠集被告人秦某有、李某杰、李某红等多人先后到位于大圩镇的“来安宾馆”、“老唐冷饮批发部”、“潮流酒吧”持械滋事和打砸。其中,被告人白某弟、秦某有参与打砸以上三处,被告人李某杰参与打砸“来安宾馆”、“潮流酒吧”二处;被告人李某红参与打砸“来安宾馆”一处。经鉴定,“来安宾馆”损坏的财物价值20941元、“老唐冷饮批发部”损坏的财物价值17629元、“潮流酒吧”损坏的财物价值45520元。
 
灵川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犯罪事实、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过、自首等情况,分别对两案9名被告判处13年不等有期徒刑。白某弟等四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顺、唐某付、黄某林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来安宾馆”、“老唐冷饮批发部”和“潮流酒吧”的经营者经济损失50000元、25000元、75000元。周某祥等五被告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白某明、白某靖经济损失30000元、5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后,两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均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