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双方当事人开玩笑拉扯导致的人身侵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代某赔偿原告吕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法院庭审查明,2014年10月的一天,原告吕某在武隆县火炉镇给他人挖屋基。完工后,吕某就到附近商店喝了几杯酒,酒后,吕某看见被告代某及其母亲等几人在院坝里聊天,于是吕某就走到坝子,一边挥手,一边喊代某爷爷的外号,代某听到后,就走到吕某处开玩笑的用手拉了吕某一下,由于当天是雨天,地面湿滑,吕某不幸被拉倒在地受伤,代某立即将吕某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经吕某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吕某因右下肢受伤导致活动功能部分丧失构成九级伤残,右下肢缩短构成十级伤残,另外还需要续医费8000元,加上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吕某的损失共计10万余元。就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果,原告吕某遂将被告代某起诉至武隆法院。
办案法官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行为人为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虽然被告代某系开玩笑,无主观恶意,但其未预见其行为结果的严重性,主观上未尽到对原告吕某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且其拉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代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原告吕某系主动开玩笑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加之其先前喝了酒,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自身平衡能力,对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遂酌定由被告代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吕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法官提醒大家,虽然开玩笑是一种与人拉近距离的做法,适当开玩笑可以使谈话气氛更加轻松愉快,但开玩笑应适度,否则,如果造成他人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来源:武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