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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高空坠物砸伤幼童 全体住户均担责赔偿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2日

楼房抛下砖头砸中幼儿致其重伤,警方调查后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损失如何承担?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该楼房联建人、楼顶砖头堆放人对此存在过错,判决由楼房联建人承担伤者损失的40%,在楼顶堆放砖头的谢某承担伤者损失的10%,楼房入住住户每户补偿伤者5000元。

  2014年2月8日上午,家住永川区某乡镇的王大爷带着两岁的孙子王某走亲戚,途中经过重庆永川某小区时王某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伤头部。王某先后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王某的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后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

  2014年7月7日,王某的损伤经鉴定为:因故致右侧颞顶部、左侧额顶脑挫裂伤等损伤,造成目前双下肢肌力4级,评定为Ⅶ(7)级伤残,需要持续使用抗癫痫药物治疗至少2年甚至终身,且在伤后需要专人护理至双下肢瘫痪康复止。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父母将楼房住户、楼顶砖头堆放者、楼房开发人起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永川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楼房楼顶堆放的砖头系谢某装修堆放的建筑垃圾。该楼房属赵某、蒋某、孙某、周某联合出资修建,于2011年8月竣工并陆续交付业主使用,但直到开庭审理时该小区无物业管理公司,且在业主入住后该四人未聘请人员对楼顶进行管理,楼顶任何人均可随意出入。

  经庭审核定,王某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整形美容费等损失共计41.69万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确定入住每户承担5000元。

  赵某、蒋某、孙某、周某作为楼房的联建人,将房屋交付业主时未选择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对事发房屋的公共部分进行维护、管理,造成无法查清致伤原告的具体侵权人,应承担过错责任。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确定四人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

  谢某在楼顶堆放装修垃圾后未及时清理,形成了危险之源,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和可能,应承担过错责任。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确定其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因其亦系该楼住户,同时还应补偿原告5000元的,合计45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以及被告该楼联建人赵某等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重庆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法律规定,是对高空抛物中的无辜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他们都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绝大多数可能加害人并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故本条规定中的补偿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该规定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对被侵权人的损失相对合理的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该规定有利于在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和对高空抛物者主动举报的自觉性和常态化,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来源:重庆五中院 永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