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多岁的张某最近遇到了烦心事,两年前的一天,张某在回家的途中被刘某驾驶的无证三轮车撞伤致残,至今仍未痊愈。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张某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刘某告上法庭。富平县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判决刘某赔偿张某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某给付张某15000元,剩余15000元刘某承诺分月偿还。岂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刘某在潼关县某煤矿打工时,不幸遇难,煤矿与刘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煤矿一次性向刘某家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1万元。 得到消息的张某犯了愁,立即将此情况向执行庭报告,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的死亡赔偿金。那么在实践中,被执行人死亡后,被执行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其他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被执行人的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被执行人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因此,被执行人刘某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被执行人的遗产,不能用来偿还被执行人生前所欠债务。申请人张某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张某的“犯愁”,可通过司法救助等渠道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富平法院/冯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