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先后以“秦馨艳”、“黄天麟”、“秦华亿”三人身份通过手机微信、语音、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黄某进行业务联系,并成功骗取钱款近5万元。近日,市二中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王某通过手机微信以上海某服装店女老板“秦馨艳”的身份认识了被害人黄某,并以微信方式保持联系。之后黄某请求王某帮忙销售十字绣,王某则谎称其姨夫“黄天麟”可以帮忙,并将自己的电话号码谎称是“黄天麟”的号码提供给黄某。同年12月,王某用自己的电话以“黄天麟”的身份与黄某采用语音方式聊天时得知黄某想购买房屋,便谎称其朋友在宜昌市有一套房屋,准备以1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黄某。黄某同意后,王某以朋友出国差钱、房屋过户等理由要求黄某支付“购房款”。黄某在并未确定被告人身份、也未见面的情况下,先后20余次将4.99万元钱款转入王某的储蓄卡内,被王某取出使用。王某在作案过程中,为使黄某相信购房的真实性,还用自己的手机采用短信方式假冒“黄天麟”之妻“秦华亿”与被害人进行联系。在被害人的催促下,王某找人制做了以黄某为产权人的,位于宜昌市内170余平方米房屋的虚假房产证提供给被害人黄某。黄某收到房产证后到宜昌市相关部门查询,当其得知该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屋根本不存在时,方知被骗。
奉节县人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以“黄天麟”确有其人,且与其共同作案,诈骗所得钱款全部交给了“黄天麟”等为由提出上诉。
重庆市二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王某一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分别采用微信、语音、短信等方式假冒“秦馨艳”、“黄天麟”、“秦华亿”等人与被害人进行联系,被害人将被骗钱款全部转入了王某的储蓄卡内,被其支取。现无任何证据证实“黄天麟”等人参与了诈骗行为。王某辩称与“黄天麟”相识并交往了十多年,诈骗所得的钱款全部交给了“黄天麟”,但不能提供“黄天麟”的住址、联系方式及其他详细信息,故其上诉理由既无证据证实,也不符合情理。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手机族”人群的增多,电信诈骗的方式也花样百出,叫人防不胜防。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玩微信、QQ,尤其是扫一扫、摇一摇、寻找附近的人时一定要谨慎交友;在与陌生人交谈中,不宜提供过多与自己生活、工作、家庭相关的重要信息;遇到“好心的陌生人”愿意主动帮忙时,记得多留个心眼;切不可给未曾谋面或不确定身份的人转账汇款;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收集固定证据。来源: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