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董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发回重审)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2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系售货员。
委托代理人:柴海艳,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女,工人。
委托代理人:韩峰,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董某某与原审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3)旅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柴海艳,被上诉人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要理由如下: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正确。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XXX装饰材料经销处的经营收益,原审法院判决以2013年上诉人银行账号累计进账214178.08元的50%计算,并予以分割,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应当查明该笔款项的性质,资金走向及所获得的纯利润后,再予以判决。
关于共同财产位于旅顺长江路XX巷X号)[大房旅私字第XXX号]房屋一套,原审判决由双方各占一半产权不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如果双方均表示同意此分配方式,可不予调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王彬
审判员刘杰
代理审判员杨东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陈彩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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