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问题,涉及到两方面:医疗期和病假期间工资资待遇。
(1)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明确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一旦超过医疗期,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病假期间工资,国家有两份文件可以参考:《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照《草案》执行,其间工资与上班工资相差无几,病假6个月后按照《通知》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五条规定: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法律的确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是法律毕竟是法律,无法回避。此外,执行法律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保护员工利益的必要手段。因此,企业必须依靠加强管理,提高技术和服务等手段增加利润,而非侵占员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