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姐姐擅自安葬父母骨灰 弟弟讨要精神损害抚慰 法院判姐姐赔偿5000元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23日
父母骨灰被姐姐小芳擅自安葬在一处公墓,弟弟阿刚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父母骨灰重新安葬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虹口区法院判决支持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但对重新安葬父母骨灰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四年前,陈老伯和老伴相继去世。因子女对安葬事宜没有定论,老人骨灰迟迟未落葬。未曾想,小芳后来竟将父母骨灰从家中偷出,安葬在老家一处公墓内。阿刚与姐姐多次协商,要求将父母骨灰迁至刻有父母名字的另一处公墓内,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小芳表示,父母的骨灰长期没有落葬,这对老人极不尊重。所谓刻有父母名字的另一处公墓系多年前购置,地方偏远无专人管理,父亲生前曾提出不愿在那里落葬,自己是按父亲遗愿做出的选择。法庭上,陈家子女均无法提供老人关于墓地选择的遗嘱,但均表示两个公墓的距离其实并不远。
法院判决驳回要求重新安葬父母骨灰的诉请,判令小芳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以案说法】
问:法院为何没支持重新安葬骨灰诉请?
答:当亲属间产生安葬争议时,如果无遗嘱又不能协商解决,就应尊重传统风俗。现老人骨灰已安葬,如再迁离安葬,势必周折且违背公序良俗。考虑到两个公墓的距离情况,故可认定不存在妨碍原告参与祭奠的因素。
问:法院为何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
答:小芳未经协商即将父母骨灰安葬的行为欠妥,从客观后果上侵犯了阿刚的身份权利,对阿刚造成精神伤害,应适当予以弥补。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虹口区法院 朱春叶)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