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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望喝退“家暴”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0日
据报道,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刚刚闪亮登场不久,遭丈夫殴打30多年,今年61岁的谷女士就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禁止其丈夫赵先生“靠近自己”。法院开庭审理后遂依法作出裁定,支持了谷女士的请求。向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法院在反家暴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人们在欢呼法院果敢裁决的同时,也希望那些施暴者能畏而止步。殊知,《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个亮点即是引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们期待,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能有效喝退日益频繁的“家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暴则是细胞上的一颗毒瘤。没有普遍和睦的家庭,就不会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得让家庭和睦幸福。家庭出现了家暴这个毒瘤就得想法根除,不能任其如癌细胞扩散。我国曾多渠道制止家暴,但仅停留在婚姻法等法律上的一些事后规定上,即出现了家暴可以请求基层组织调解、公安干预、请求赔偿等,而这都是些“惩前”措施和“事后诸葛亮”,而无法去想法预防家暴,不让家暴近身,即“惩前”无法“毖后”。家暴,无疑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而要预防家暴,则需对施暴方的行为作一些限制,甚至有必要让其远离可能受害者。因为根据法治原则,对公民日常生活中的自由给予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制,并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且一般只对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才能采取。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则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施暴者下达的一道限制其自由的司法命令。使施暴者无从下手。

  当然,什么规定都是相对的,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只能对家暴起到“喝退”的作用,并不能“断根”。对于法律的执行者来说,更为关键的是,反家暴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也比较笼统,不是很具体,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将一些具体情形予以细化,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操作性。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