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的有关规定
作者:柴海艳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3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2008年前后应该分段计算,2008年之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之前的按照《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来计算。
一、2008年之后的12年封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根据该规定,2008年之后,劳动者的工资高于本地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有12年封顶,但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到目前为止还不够12年,因此,2008年之后的12年封顶对劳动者来说暂无意义。
二、2008年之前的12年封顶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此,2008年之前只有在“协商一致”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存在12年的封顶,对于其他情形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都不存在12年封顶。
三、只能从2008年后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由于2008年前后要分段计算,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由于2008年之前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济补偿,因此,对于这些新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从2008年后开始计算,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2008年之后开始算;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也应该从2008年之后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