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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银行卡被盗刷 储户损失207万 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八成责任
作者:姚乐乐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24日




人民法院报 2014年09月19日 星期五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纪承伟)“您尾号为××××的银行卡,14日21时42分支出98万元……”手机突然接到的这条短信把正在家中休息的陈女士吓了一大跳,还未等她回过神来,卡内的207.95万元存款瞬间不翼而飞。在交涉赔偿未果的情况下,陈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9月1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和银行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比8,银行赔偿陈女士166.36万元。

2010年10月8日,陈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并陆续往卡里存钱,截至2013年6月14日16时42分,卡内存款余额尚有2079878.81元。

2013年6月14日21时42分至46分,陈女士在家中连续收到三条刷卡消费短信,消费金额分别为98万元、98万元、11.95万元。陈女士吓呆了,自己在家里,卡也在身边,怎么会有银行消费提醒,而且是如此大的数额?陈女士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了。“当晚收到第一条短信息,我就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确定卡被盗刷了,我问在哪里刷的,要求停刷,银行客服说不知道,要到星期一才能查。”陈女士说。

陈女士马上报案,公安局在当晚24时就查出,钱是在厦门一POS机被盗刷走的。后来,在警察和儿子的陪同下,陈女士带着银行卡一起到ATM机上取走了仅剩的300元。

陈女士与银行交涉未果,便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储蓄存款2079500元。

乐清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发现,2013年6月14日晚,犯罪嫌疑人于某在厦门使用犯罪嫌疑人沈某提供的伪卡,在POS机上分三笔盗刷被害人陈女士银行卡内存款2079500元。该案是犯罪团伙作案,14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其中三人是台湾人,现该案尚在审理中。陈女士银行卡信息是在台湾泄露的。陈女士承认自己在银行卡被盗刷前两个月左右去过台湾,并在台湾正规商场刷卡买了一块手表。

陈女士认为,她与银行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她将钱款放在银行处保管,造成损失,银行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卡内金额被盗刷这个责任要求储户承担不公平。自己在商场进行正常消费并不存在过错,银行作为保管单位,应保证储户资金安全。事发后,自己马上致电银行客服并向110报案,银行方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过错。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本案过错责任在于银行,本案应当由银行向陈女士赔偿之后,由银行向盗窃者追偿。
银行方认为,陈女士对密码保管不善,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应自行承担损失。本案银行卡被盗刷系刑事犯罪,银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释明■
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在被告银行开立银行借记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发卡行对银行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本案被告银行发给陈女士的银行卡,其卡内的信息轻易就能被他人取得并予以复制,以致陈女士所持的借记卡在陈女士保管时被他人使用伪卡在异地盗取卡内存款,造成陈女士损失存款2079500元,被告银行对其所发行的银行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女士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银行卡在消费时不仅需要有效的银行卡还需有效密码才能完成消费行为,卡的有效密码是由持卡人保管的,持卡人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因此陈女士对其所持有的银行卡被他人消费而导致的损失要承担密码保管不利的责任。因此,陈女士起诉要求被告银行赔偿存款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陈女士和被告银行均有违反储蓄存款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陈女士和被告银行承担责任比例为2比8。法院最终判决本案被告银行赔偿陈女士存款1663600元。

法官同时提醒持卡人,出境旅游或在境外刷卡消费需谨慎,最好刷有额度限制的信用卡;信用卡盗刷犯罪案件,往往是高智商团伙犯罪,持卡人平时要注意用卡安全;建议银行对个人刷卡消费设置最高额度限制,降低储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