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民,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于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5月至2008年2月在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08年3月至2011年11月在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执业。2011年11月,与其他资深律师共同创建了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执业证号:13713200710269340。
本律师在多年的律师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先后受聘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担任这些单位的法律顾问期间,帮助顾问单位制定相关的制度,对顾问单位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审核重要的合同,参与顾问单位的重要谈判,为顾问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顾问单位的健康发展,获得了顾问单位的认同和很高的评价。
先后成功办理了李某诉临沂市工商管理局行政撤销案、江苏赣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山西张某拐卖儿童案、江苏赣榆抢劫抢夺案、滨州追索保险理赔款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柳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11.21故意杀人案等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