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作者:黎炜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23日
劳动者康某某2012年8月去某某公司上班,某某公司没有与康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康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8月,康某某以某某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某某公司同意康某某的辞职申请,也与康某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康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某某公司拒绝支付。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公司应不应该支付?某某公司认为,康某某自己辞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康某某认为,由于公司没有缴纳社保辞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某某公司认为,通知了康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康某某自己不愿意签,所以没有责任支付双倍工资,但某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终止了康某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如果某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通知康某某终止合同,那么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支付劳动者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康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审理,劳动仲裁支持了康某某的仲裁请求,支持了康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某某公司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某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某某公司应当支付康某某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某某公司还是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还是要求某某公司其支付康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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