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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反家暴之利剑: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黄荣高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1999年第54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第134号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二、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虽然家庭暴力难以彻底杜绝,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法律却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等措施的裁定。
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前,虽然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仍然有一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实践中,有些法院作出裁定的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多部门联动,达到了预期效果,可以说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积极探索。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措施、时间、执行及协助执行的部门等内容,丰富且全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据报道,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2020年人民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64.9万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169份。2020年11月25日,最高法、妇联、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5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及注意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令已成为反家庭暴力的利剑之一,令施暴者受到法律制裁,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到切实维护。如何依法运用这一利剑,是值得学习和探讨的问题之一。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一)关于申请人。一般是受害人本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在特殊情形下,由近亲属或者相关单位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中,如果教育子女不当,采取谩骂、殴打、体罚等行为伤害子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另外,申请人与施暴者不限于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中遭受家暴的受害者也可以申请。即使夫妻离婚,如果其中一方遭到另一方施暴,也可以申请。
(三)关于具体的请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如果是身体受到殴打、捆绑、残害等形式伤害,请求的内容可以要求法院裁定禁止施暴人禁止对受害人殴打、捆绑、残害,甚至接触受害人。如果施暴者通过口头或者短信等方面威胁、辱骂、恐吓等实施精神暴力,申请的内容可为禁止通过这些形式骚扰或者侵害受害者。关于请求保护的主体,如果施暴者施暴的对象是受害者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的主体就不限于保护受害者本人,在具体请求可以增加保护受害者近亲属的内容。
(三)关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也就是说,有证据证明遭受或者面临遭受家暴现实、紧迫的危险。这一点最为关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受害者在申请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家庭暴力主要有两方面证据。第一是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出警记录、询问、讯问笔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遭受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受到伤害时,强烈建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到现场制止、解决,公安机关一般会作报案记录、对双方制作笔录,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些就可以作为证据。第二是受害人受伤治疗的诊疗单据、收费收据。如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其它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录音、视频等。如果没有这些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即使真正遭受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批准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