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不能更换的燃气炉
作者:吴良飞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9日
赵先生于2015年11月份购买了某品牌的燃气炉一台,价格为8000多元,第二月出现故障,多次联系厂家要求维修,厂家亦多次派人上门维修,但前后八次均未排除故障。发票与维修记录凭证都在,后赵先生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换货,均遭拒绝,至今仍未果,也未给予赵先生答复。
【律师点评】
随着日用家电产品的普及,因售后问题产生的纠纷在近年来比较繁多,这在国内某些品牌公司表现的尤为突出,此消费者维权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本案中,消费者购买某品牌的燃气炉后的第二个月即发生质量问题,前后八次维修均不能排除故障,商家仍拒绝换货。该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商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承担退货、换货责任。
据此,消费者购买日用家电产品后务必保存发票、维修卡等凭证,并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合法权利。经营者应当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维护好自身信誉及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