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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玻璃门”惹的祸;
作者:吴良飞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9日
201632日,王先生跟朋友到某餐厅就餐,席间,王先生上卫生间,在楼下拐角处撞上餐厅玻璃门受伤,门上并未设置警示标志。随后王先生被送往医院,事后王先生要求该餐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元,然跟餐厅协商未果。
【律师点评】
      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失而与经营者发生纠纷,该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类型,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餐厅对于厅内玻璃门的设计缺陷并未尽到警示义务,致使就餐的消费者赵先生撞伤,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应视为该餐厅在提供餐饮服务中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是接受餐厅提供的有偿服务的过程,因此,餐厅应当保障其服务场所的安全有序,对不熟悉场所内环境的消费者负有提醒、警示义务。

律师资料

吴良飞律师
电话:136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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