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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互联网+”行为背后的部分法律问题思考
作者:吴良飞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26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长期以来,很多网民反映,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自然搜索结果、付费搜索信息区分往往不够清晰,容易引起混淆,且部分医疗类等付费搜索信息对应的客户资质不全甚至虚假,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为回应网民关切,《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商业广告信息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推动相关服务不断规范,积极保护网民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魏则西事件让我们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实行竞价排名的商业伦理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也彰显出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制度空白和监管缺失,《规定》的出台正式应时而需。在现有制度下,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互联网行为背后的法律问题:

1、当你的隐私权利在互联网上被侵犯时:

利用网络媒介,自媒体设施,监控器材侵犯他人隐私,并经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散播的,侵权主体有可能扩大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站的注册用户,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制作、发布、散播他人未予公开的隐私资料、个人视频、录音制品等行为造成他人名誉,声誉等民事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收到被侵权人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就扩大损害的部分与该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用户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措施的,就全部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2、作为消费者的你,网购遇到麻烦时:

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3、假如你想注册一个网站:

假如你顺应时代潮流,积极参与“互联网+”行动,在你所属的行业注册一个网站并加以推广,那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应当申请行政许可或申报备案手续。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那么,什么叫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呢?它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反而言之,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就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4、利用互联网从事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违法行为时: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当然,前提是以牟利为目的。其中,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5、利用搜索引擎搜索到虚假的商业广告信息被侵权时: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也就是说,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时如果没有履行上述的查验义务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应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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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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