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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诉讼保全中,法院如何查封机器设备?
作者:吴良飞 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04日
诉讼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并不是当事人随意能行使的权利,为防止保全财产错误,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重要性:诉前财产保全是保证将来判决结果得到执行的重要步骤,因此,做好诉前财产保全工作非常重要。
保全的流程:实践中,保全的流程依据各个法院而定;最近嘉定区人民法院就规定:凡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须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向立案庭单独提交保全申请材料,保全费、保证金一并当场缴纳后,由立案庭作出保全裁定,再移送至保全组执行。不过,实际操作上,由于保全组收到移送过来的保全裁定书数量多,人手不够,也可能导致保全执行往后拖延,因此,在立案庭作出裁定后,要及时跟踪保全组的执行进度。
         
       办案实务:上海某涂装设备公司与某合伙企业原有业务合作。2016年5月12日,双方签订《喷塑成套设备购销合同》,约定某涂装设备公司为某合伙企业定作热风循环式燃油烘箱等产品,合同总价为245000元整,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合同签订后,先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整,某涂装设备公司于约定期限内完成了安装调试并交付,某合伙企业于2016年6月10日支付定作款2.5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拖欠。2016年9月16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本金及利息合计8万元整。然截止起诉之日某合伙企业尚未履行还款协议,某涂装设备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接受涂装设备公司的委托后,我方决定先行申请财产保全,将现有的机器设备及时予以查封。由于是诉前保全,我们当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数万元,并拿到了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之后,我根据立案庭提供的信息联系到保全组的法官,并多次强调情况的紧迫性,最后,保全组法官为我们开了绿色通道,从二十多个诉前保全裁定书中拎出我们这个案子的裁定,并在最短的时间前往设备地点进行了查封。查封现场,法官与我们取得了电话联系,核对了设备清单,并在设备上贴上法院的封条,予以公示,从而防止了设备的恶意转移。
        需要补充的是,法院在查封机器设备的同时,并不阻止设备的运行,这是从有利于生产经营的角度出发,将查封导致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实际上,查封的最终目的就是防止机器设备被恶意转移、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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