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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从新冠疫情索赔事件看“国家豁免”
作者:吴良飞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3日

日前,有消息称,澳大利亚、西欧有政客声称向中国索要疫情赔偿,如果中国不赔偿的话,就赞成没收中国境外财产。更是有个别国家向其国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中国的疫情响应使该州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并要求“现金赔偿”。暂且不说这是西方国家为推卸抗疫失职的责任,转移公众注意力的政治伎俩,在这里只讨论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要清楚的是,在国际法上,国家之间都是平等主体,一国扣押、没收他国资产,无异于对他国宣战,因而将承担国家责任。那么这次美国密苏里州针对中国提起的诉讼,虽说是民事诉讼,但其行为注定不能获得成功,因为有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原则。
        19世纪初,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就已经在国际实践中确立。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本部分简称《公约》)在联大通过并开放签署,,虽然目前尚未生效,其实施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但它是这一领域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该公约体现了该领域的一种趋势。《公约》认为: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也即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和财产执行豁免的权利。并且还补充强调,一国应避免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上述规定的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据上述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公约》还对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进行了解释,规定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具体有四类:(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不过要注意的是,一国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就不得在该法院就该事项或案件提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1)国际协定;(2)书面合同;(3)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此即国家豁免的明示放弃形式。 
        当然,国家豁免不意味着国家的任何行为都可以得到豁免,《公约》认为,国家司法管辖豁免应受到必要限制,一国在因下列事项而引发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1)商业交易;(2)雇佣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 
        针对美西方反华势力近日连续炒作“起诉中国”,我们应将视其为耍政治游戏的一贯作风。中国需要继续加强与世卫组织和国际社会的紧密合作,出台多国语言版本的‘中国抗疫纪实’,让世界了解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抗疫历程,同时我们要继续保持国内抗疫措施常态化,才能保证国内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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