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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阿里女员工在醉酒状态下被猥亵,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吗?
作者:吴良飞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5日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而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强制”要做广义上的理解,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难以反抗即可,并不要求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例如,一男子跟踪一女子至人少处,趁该女子不备,冷不防从背后伸手抓摸该女子的大腿,该女子反应过来后大声呼救,该男子随即逃离现场。该情形中,侵害人并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在实施猥亵行为时,利用了被害人的来不及提防或者无法进行有效提防,从而完成了私密部位的身体性接触,该行为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而对于地铁上偷拍女性裙等行为,因为不具有强制性,故不构成强制猥亵。构成强制猥亵的基本要件是利用被害人无法反抗(包括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对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而不知道应该反抗。强制猥亵的重要特征就是客观上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性自由权,该行为会引起被害人的性羞耻和厌恶。

据公安机关通报的消息称,某企业女员工出差期间与同事宴请客户吃饭,席间女员工饮酒后导致醉酒,在外出呕吐期间被同行搀扶的男性客户猥亵。宴请完毕,女员工由一名男性同事送至酒店休息,该男性同事对该名女员工实施了猥亵行为。次日早上,男性客户携带避孕套来到女员工酒店房间又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临走时带走被害人内裤。该事件看出,侵害人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下意识不清的状况,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的犯罪行为。次日早上,另一侵害人在被害人恢复意识情况下,又有预谋地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以上事实可知,侵害人利用被害人酒醉不醒、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其进行侵犯,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性意愿,事后令被害人产生了性羞耻感和厌恶感。该情形属于与暴力、胁迫类似程度的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理应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值得一提的是,该事件女员工主动醉酒行为并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猥亵的借口和理由,也就是说被害人主动饮酒导致自己不省人事,虽然给了他人有可乘之机,但这并不构成“受害人过错”,不意味犯罪嫌疑人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两名犯罪嫌疑人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根据两犯罪嫌疑人实施猥亵的次数、程度还有手段差异以及社会影响的大小,该男性客户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的可能性较大,该男性同事判处有期徒刑半年至一年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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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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