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抢注“杨倩”“全红婵”等商标涉嫌违法!
作者:吴良飞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0日

东京奥运会闭幕以来,国内出现了多起奥运会冠军姓名被抢注商标的事件。2021年8月18日,中国奥委会发布郑重提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不得以奥运会冠军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者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并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中国奥委会发布的提示不是没有道理的,我国现有法律对商标注册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恶意抢注商标,不仅面临被驳回风险,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代奥运会是一项有着强大国际影响力的顶级赛事。奥运冠军的头衔具有极高的荣誉价值,运动员获得这一头衔后随之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这种情况下,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奥运冠军的姓名极容易成为商标投机家实施侵权的对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上述条文表明,任何人在未经他人或他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将他人的姓名用于开展诸如广告宣传、商标注册等相关商业活动。《民法典》是我国2020年5月颁布的重要法律文件,该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商标投机家们擅自以奥运冠军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仅仅侵犯了奥运冠军的姓名权,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恶意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又明确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由此我们可以认定,将奥运冠军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有着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谈不上保护。

我国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100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
以他人姓名、笔名、艺名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姓名权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一种,应予以保护。运动员杨倩、全红婵、马龙等在东京奥运会上勇夺冠军,为国争光,已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使用他们的姓名注册商标,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奥运冠军本人存在特定联系,对他们已取得的荣誉造成持续负面影响。
除此之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了列举,其中就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认定为容易混淆的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对于这种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给予其商标保护,势必会扰乱市场秩序,给社会造其他不良影响。(完)


律师资料

吴良飞律师
电话:13601913…

我的精采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