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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医疗美容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虚假宣传涉嫌欺诈被判退费赔偿
作者:李闯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2日
导读:因医疗美容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虚假宣传,求美者在律师帮助下,以欺诈为由要求医疗美容医院退费并赔偿,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小张觉得自己的鼻子不够高挺,影响自身整体气质,于是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武汉一家正规的医疗美容医院处咨询医疗美容的方案及价格。得知需要8万元左右,小张表示手头不便,但在变美的诱惑下,还是贷款来到该医美医院。2018年初,武汉某医疗美容医院在全麻下为小张实施了“全切重睑+内眦赘皮术+外眦开大术”,“内路眼袋”,“鼻综合”,“全脸自体脂肪填充”,共花费8万元。术后,小张发觉鼻子明显歪曲,该医疗美容医院先是声称过阵子就可恢复,后又干脆称这是正常现象。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小张聘请律师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制定诉讼策略,经律师介入后,发现该医疗美容机构无资质实施麻醉术,系超资质实施手术,且存在各种虚假宣传,不正规经营,非但没有按约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还已构成消费欺诈,严重侵害了小张的人身安全。经释明后,小张要求该医疗美容医院返还8万元,并赔偿8万元。
 
医疗美容机构主张
1、医疗美容医院已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手术效果良好,未出现任何医疗意外及并发症。2、医疗美容医院不存在欺诈行为。医疗美容医院根据小张的需求提供整形方案并实施手术,小张的面容有明显改善,不存在鼻子歪了的情形。3、小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争的系医疗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4、小张仅对鼻子部分的手术后果提出异议,该部分费用为3万元。其余部分医疗美容医院均已履行,小张再主张返还没有任何依据。
 
律师观点
一、该医疗美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具体如下:①被告武汉某医疗美容医院并未开设麻醉科,不具有从事全麻手术的资格,但在全麻下为小张实施了“全切重睑+内眦赘皮术+外眦开大术”,“内路眼袋”,“鼻综合”,“全脸自体脂肪填充”。②根据医疗美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诊医师也不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其资质不符合规定。③该医疗美容机构宣传“专注美容20年”,很容易令包括小张在内的一般消费者相信其在医疗整容方面技术纯熟、经验丰富,相比一般的美容机构更能保证手术效果,宣传其具有20年从业经验显属虚假。
故结合上述情况,无论从被告医疗美容医院的医院资质、医生资质,还是从宣传内容来看,医疗美容医院均存在故意隐瞒以及虚假宣传的情况,致使小张误认为其具备相应美容资质并且技术成熟,诱使小张在其错误的认识下与其建立合同关系,故应当认定该医疗美容医院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建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民法意义上的欺诈。
二、该案可以作为生活消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医疗美容机构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小张为自身美容需要,与该医美机构建立了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其合同的目的并不是治疗疾病,而是通过手术使外貌更加美丽,应认定小张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法院判决
经过激烈的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基于欺诈,小张主张退一赔一的诉请,法院予以了支持。
 
李闯律师提示
求美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一定要注意医美机构的资质,实际操刀的医生资质,注意医疗美容机构的宣传是否夸大其词,在选择整形美容机构时,建议大家可以看看李闯律师以前写过的一篇文章《李闯律师教你如何选择整形美容医院:三看二不看》
 
提示:本文系李闯律师的原创文章,欲转载分享,请联系作者予以授权,否则可能会被追究相关侵权法律责任。

律师资料

李闯律师
电话:1592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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