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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诈骗案定性辩护成功-办案小结
作者:张贵民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7日

办案小结 
       —凌某骗巧案
       凌摸诈骗案,从证据方面看,本案主犯构成诈骗罪。但凌某在案发前,对他人的诈骗活动毫不知情,没有诈骗的犯意联络,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是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其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实施终了之后,凌某将赃款通过电子银行转账转入其他银行卡,且没有参与分赃,仅仅获取少量工作;据此,凌某的转账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凌某涉嫌诈骗罪不成立,认定其构成洗钱罪。 
       刑事犯罪,需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有一个构成要件不符,就不能认定,且本案两个方面均不符,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坚持己见,主观、客观两方突破,有一成功,突破成功!